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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还是最大限度地赚钱

在网络时代,唱片公司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还是最大限度地赚钱?对很多唱片公司和其著作权代理人来说,第一反应肯定是一愣:这是什么话?当然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赚钱嘛。2005年起诉做音乐搜索的百度和做P2P(Kuro)的飞行网的步升公司,起诉和声称起诉九天音乐网和21CN等互联网和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商(SP) 的源泉公司,似乎就是这样想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唱片公司都这样。2005年11月刚刚被无线增值服务商华友世纪收购的民营唱片公司飞乐就是一例。飞乐2004年才成立,短短一年多的收入已经超过国内几乎所有老牌音乐公司。其经典产品《老鼠爱大米》、《猪之歌》等都是先在网络上口耳相传蹿红,然后做成手机彩铃,通过和SP分账(SP再和移动通讯服务商分账)创造了商业奇迹。对于飞乐来说,互联网上的流传恰恰是它的免费推广环节,是这个成功的商业模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台的DJ一直是唱片工业的免费推广员。你从电台里听到一首喜欢的歌曲,要再听一遍就得去买一张CD。CD与电台里的音乐不同的是,你可以自己选择欣赏的时间和地点。这样看来,电台里的音乐和CD上的音乐在法律上是同一件作品,但在经济学上却是两种商品,一种是欣赏不方便的商品,一种是欣赏方便的商品。欣赏不方便的商品往往是欣赏方便的商品的样品。就像你既可以站在书店里看完一本书,但大部分人的选择仍然是买回家去慢慢看。
  20年前的新华书店都是闭架售书的,你要哪本书,得陪着小心请售货员拿给你看。翻了几本还不买,就不免要受白眼。不过,要说保护知识产权,那时的售货员显然要比今天的售货员更尽责。但毋庸置疑,开架肯定比闭架售出的书更多,因为开架吸引、也培育了更多的爱书人。你到底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还是要最大限度地赚钱?20年后,我们已经很少看到完全闭架的书店了。这里的经验是,你要最大限度地赚钱,在知识产权上就要稍稍作些让步,让受众多一点“合理使用”的空间。
  对于书籍、音乐、电影这样的体验商品,最有效的广告方式就是先免费释出一部分甚至全部,给潜在的消费者体验一下,然后人家才好决定买不买。电影的预告片会把片子里最吸引人眼球的镜头给你看,小说会先登个把章节。打算全部释出的小说往往会采取欣赏不方便的方式,要么是在报纸上连载,要么是在电台里“小说连续广播”。在CD和更早的磁带时代,流行音乐的推广往往是在电台里反复播放一盘专辑的主打歌曲,以带动整个专辑的销售。
  在网络时代,这种广告作法似乎失效了,因为欣赏音乐的主流设备已经从随身听、CD唱机变成了个人电脑、MP3和音乐手机,对于这些“可读写”的设备,专辑的概念已经不存在了,像“老鼠爱大米”那样的单曲时代已经到来。
  不过,在营销上,音乐尤其是流行音乐的一个特征仍然可资利用。和小说、电影这种以情节取胜的体验商品不一样,流行音乐是一种边际效用递增的商品。爱听的会反复一遍一遍地听——小说、电影人们也会反复看,但很少有人看完一遍马上从头再看一遍。流行音乐表达现代人的情绪,反复听就是要反复进入这种情绪不出来,fans对偶像往往是越听越爱,越爱越听——但这时候,对欣赏的方便度便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实际上,把搜索引擎和P2P软件推上被告席是相当短视的做法。个人电脑和互联网大大降低了复制和分销的成本,甚至也大大降低了推广的成本,唱片公司更应该做的,是利用而不是拒绝这种便利,而把精力放在寻找更方便消费者欣赏流行音乐的服务上去。
  苹果IPod的成功,其实是建立在其iTunes网站和iTunes软件的便捷上。它把从网上下载音乐到播放,做到了像小布什这样的人都能用的傻瓜程度,再用DRM(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把网站、软件、硬件绑定在一起——你想要苹果的方便,你就只能从iTunes网站下载带数字版权管理的音乐。在商言商,一些唱片公司看到人们从互联网下载音乐,再灌进MP3,就慌不择路连连兴讼,在这方面法律思维的过分发达,往往不过反映了商业想象力的过度贫乏。
发布于:2006-3-14 已被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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