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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缺陷 失去土地的农民如何生活? |
当今时代,新事物、新情况层出不穷,新思想、新观点不断涌现。这是改革的时代、发展的时代,也是思考的时代、创新的时代。为了展现多彩的生活,反映深刻的变化,本报理论版自今日起开设“观察与思考”、“调查与思考”、“探索与思考”三个新专栏,以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观察经济社会的发展,调查实际生活的问题,探索实践进程的难题,思考时代发展的课题。希望这些专栏成为思考者的园地,探索者的窗口,实践者的益友。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成为新的困难群体,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努力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 失地失业农民的不断增多,对社会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 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用工制度逐步市场化,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渠道越来越少,采取货币化安置成为各地普遍的选择。据调查,目前被征地农民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 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从西部地区一些城市的情况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郊区农民的年纯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计算,其预期收益约为12万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万元左右。如果将1.8万元全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年龄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近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 对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调村民集体资产的行为不满。西部地区一些城市从2000年开始,统一征地时不再留部分土地给农民。在人员安置上,对男性50—60岁、女性40—50岁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或退养安置,1.6万—1.8万元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由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部分农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 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满。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低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可以得到较为可观的收益。农民希望能分享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农民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据调查,2002年,西部地区某省的农民因土地问题上访人次比1998年增长了5.8倍。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失地农民问题日益突出 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真正原因不是城镇化进程加快,而是现行的征地制度。在目前的征地制度下,农民丧失了双重权利:土地卖与不卖,不由农民决定;即使农民要卖土地,也没有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的权利。按照征地制度规定,因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采取征用的方式,政府先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再以市场价格出让。而征地时的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极小部分,且这一小部分又由集体和农民两方面来分配,农民实际到手的利益并不多。加之有关法律不完善,给乱占耕地、侵害农民权益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个别地方,政府征地项目有些早已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征用土地用于工商业、房地产等逐利项目的占一半左右。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根据当时的实际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仍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做法征地,必然引发矛盾。具体地分析,主要是: 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征地权运用不规范。《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还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土地,显然指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征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有的地方政府为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则是与《宪法》上述规定的精神不相符的。由于在征地实践中出现土地征用权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项目用地也由政府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侵害。 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就相应地拥有对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现行征地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
| 发布于:2006-3-10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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