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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城北区法院对抱走主人家的婴儿并勒索钱财的保姆潘一妹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 |
| 2003年9月,被告人潘一妹用吴丽梅的身份证到南宁市**家政信息服务部登记求职,同年10月2日,经该信息服务部推荐,到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张老师家当保姆,照看张未满周岁的儿子。潘因感收入低,家庭经济困难,便产生抱走孩子后向其父母索要财物的想法。同年11月8日上午8时许,潘一妹趁张老师在家休息,家中无其他人之机,偷偷将孩子抱离张家,然后搭车回武鸣县自己家中躲藏,次日下午,接到报案的公安人员到潘的家中将孩子解救出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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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06-2-15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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