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胜诉业主应付服务费 5月23日深圳晚报社区版对深圳市家政行业公司状告客户违约一事进行报道,在市民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南山法院已经于近日对这一案件做出了判决:被告姚女士要向宇海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 家政公司状告客户违约 据了解,原告宇海家政公司在2004年8月30日与被告姚女士签订了一份《家庭服务协议书》,派公司保姆小陈去姚女士家工作,每月工资600元,合同期限6个月,家政公司收取6个月服务费共计360元。期满后,被告如想续约,应到原告公司办理续约手续。然而合同期满后,被告仍在雇佣保姆小陈,却并没有来公司办理续约并交纳服务费。于是宇海家政状告姚女士违约,要求其支付从2005年3月至2005年12月的服务费。 宇海公司与姚女士之间的这一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家政服务合同期满后,小保姆仍在被告家中提供家政服务,被告是否还需要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目前,家政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而雇主从家政公司请来保姆后,合同期满后不再通过家政公司而是私下与保姆达成协议的情形也较为普遍。因此,这一案件也受到了家政行业和很多家庭的关注。 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对于这一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分析道,首先,保姆小陈与宇海公司签订的《宇海家政服务员协议书》约定:“本协议为长期有效协议,服务员中途不得擅自离职,若要离职必须经过公司同意并办理书面请假或解除协议手续,服务员应遵守服务合同……换户、回家均需双方共同到公司办理书面换户、脱离手续,如果探家回深后不到公司报到直接回原用户家的,一律视为原合同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用户续交服务费或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法院认为,家政公司作为经营者,花费人力、物力、财力,通过招聘、培训等一系列活动,为家政服务市场提供合格的服务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其提出服务员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的初衷和目的,应理解为是为了规范家政服务市场,防止优秀服务人员流失,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而从本案来看,小陈未与公司办理解除协议手续,仍是公司员工。 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期满后,被告姚女士并未根据协议将小陈送回原告公司,同时还在聘用小陈为其提供家政服务。而小陈仍是原告公司员工,所以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深圳晚报2006年7月20日 B-1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