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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也不曾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样的状况持续了一年多的情况下,李斌、周齐、王建三人提出辞职,由于三人辞职“有理有节”,并且保存好了证据,经过诉讼,他们不仅获得经济补偿,而且所在单位江苏省某大厦管理中心文化食府还将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内部承包需尽管理之责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单位厨房是以包厨的方式进行承包,按月向承包人陈平支付承包费用,承包人自行雇用厨房后场工作人员。原告系承包人的雇员,并由承包人支付其劳务费用,故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一直作为被告单位的厨师为被告工作,尽管被告与陈平签订了“厨房包厨协议”,但该协议属内部承包协议,不能据此证明被告对厨房及其工作人员不予管理的事实。
银行账单确认劳动关系
庭审中,被告一再强调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因此,不具有劳动关系。并且出具了被告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没有原告的名字。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每月20日被告将工资汇入银行卡的银行客户对账单,用以证明是为被告工作。
法庭审理后认为,从被告与陈平签订的“厨房包厨协议”中反映出陈平及原告的工资、养老保险费用均由被告以承包费的名义支付的事实;同时,从原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中亦可以证明在实际操作中,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的事实。因此,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有理有节 依法维权
2004年9月19日,原告以另谋发展为由,向被告出具了辞职通知书;9月20日,原告又以被告没有代其缴纳社会保险、从未支付加班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告寄发了辞职通知。
正是这第二份辞职申请,符合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的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让原告顺利地拿到了补偿金。但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原告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 |